关于调整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教师国内待遇的管理办法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10-01-07浏览次数:1184

关于调整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教师国内待遇的管理办法

 

为适应高等学校师资国际化的要求,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国家留学基金,学校特对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访学教师的国内待遇作如下规定:

1.在学校同意的访学期限内,发放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地方职务津贴及国家与本市规定的各类补贴和津贴等部分。校聘岗位津贴由学校发放。

2.不纳入学校校聘岗位者,根据其在学校的职称(职级),按以下标准计发生活补贴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单位:人民币元/

职称(职级)

生活补贴标准

副高

2000

讲师及以下

1500

教师如申请到与国家留学基金级别相当的访学资助,其访学期间的国内待遇可参照此办法执行。

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,于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人事处

2009119